为保证学院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转,结合院部的具体工作特点,特制定教职工请假制度。
一、请假流程
(一)专任教师教学请假:需填写《学院请假审批单》和《课程调整申请表》,按审批单流程完成审批。
(二)教职工非教学请假:需填写《学院请假审批单》并按审批单流程完成审批。
二、注意事项及要求
(一)教职工请假至少需提前前1天办理请假手续。填写《学院请假审批单》附上相关附件(病假持医院证明,公假持有关公函证明)。
(二)系(室)主任根据具体情况,对是否能合理安排请假教职工的工作,在部门意见栏给出意见。教学请假需所在系主任同意并安排好课程调整后,将具体方案填写在《课程调整申请表》上。
(三)如因特殊原因,事前来不及履行正常请假手续者,需向系(室)主任请假,由系(室)主任负责办理相关手续,并进行工作安排。事后请假人必须补办请假手续。请假1天以上3天以内需分管院领导批准;请假3天以上5天以内需院长或书记批准。请假5天以上由院长或书记审批,并报人事处备案,按学校有关规定,扣减岗位绩效。
(四)请假被批准后,教职工需将审批结果反馈到有关科室。审批后的申请表,交系(室)主任暂存备案。系(室)主任保存的审批单学期末统一交综合办公室进行统计,作为绩效考核参考数据。
(五)请假后,如因病或事不能如期返校,应电函联系续假,返岗后须呈交足以说明问题的证明,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日期返校者,按旷工处理。